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2008年五月至2009年五月我在一家教育培训的单位上班,09年5月后我去与朋友合伙开了个公司(与以前经营项目相同)。当时我与原单位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里面也有一条是 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现在同类的工作。08年冬天还与他们签了一份保密协议。 我离职后关于这些内容单位没有给我任何补偿。 后因竞争的关系,原单位利用短信平台给全国的客户发信息说我是他们的员工跟他们签过保密协议,说有证据证明我盗取他们的业务资料诈骗等等,并威胁我们所有的上课老师,导致当时我们的课程无法正常进行。还有就是会威胁来这边上课的所有客户等等。他们说要告我,请问有效吗? 另外,我要是告他们不正当竞争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